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向杨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74号)核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11,005,13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52.8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5,850,348.00元(不含税金额为14,972,989.5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4,149,604.84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6日出具了会验字[2017]137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7年3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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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蜀山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蜀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及存储金额如“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补充乐知行流动资金、产业并购资金等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王晨、李辉、李洲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专户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国元证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