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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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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17-012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值税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临2017-008)。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并披露知悉财税[2015]78号的具体时间,并进一步说明当时未按照该文件计提增值税的原因。

 回复:

 公司于2015年7月知悉财税【2015】78号文。鉴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业务的公益属性,且该政策尚存在具体操作细则不明确,同时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实行政府集中向本公司采购服务的模式,即:由重庆市财政直接向公司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取得的污水处理收入全部确认在公司,而污水处理成本由公司所属污水处理企业列支,此业务模式导致污水业务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主体不一致,增值税计缴存在实际操作障碍,且实施该政策势必增加市财政实际负担,公司一时也难以按78号文的规定计缴增值税。为此,公司也一直在积极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进行了解、沟通,寻求政策、技术支撑,并希望在国家对78号文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规定后按新规定办理,在此期间暂缓征收。与此同时,公司前后通过中国城镇供排水行业协会、国家建设部向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此事,掌握国家层面对污水行业开征增值税政策可能的调整方向。截至目前,据市财政局向财政部了解的最新情况,财政部已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此进行全面摸底调研,之后将根据调研情况完善政策。若进一步完善该政策,则本公司从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是有可能继续免征增值税的。

 此外,2016年3月,公司以书面文件方式专门向主管国税部门进行专题请示,就污水增值税计缴方式,寻求税务部门给予指导或明确,并建议参照自来水行业3%的简易税率由集团统一计缴污水增值税,同时公司也请求市财政支持对由此增加的公司实际承担税负额纳入污水结算价格或由市财政据实补偿。若市财政对公司实际承担的污水增值税及附加费予以补助,则该事项对公司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与市财政进行了沟通:因本公司从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来源于市财政的政府采购资金,按照特许经营文件和市财政关于污水结算价格核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行结算价格未含增值税,因执行78号文所增加的增值税及附加应由市财政承担,但直到2017年3月前一直未得到明确;同时本公司也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就污水处理业务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主体不一致所造成的增值税计缴操作障碍,寻求税务部门给予指导或明确,并建议参照自来水行业3%的简易税率由公司统一计缴污水增值税,但在2016年12月前也一直未得到明确。此外,公司与政府部门一样,都在等待国家层面对78号文最终调整和完善,且此间税务部门也并没有要求公司立即缴纳污水增值税,故公司2015年年报暂未计提污水增值税及附加。

 二、污水处理业务计提增值税事项对公司影响较大。请公司说明对该事项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知晓财税[2015]78号文件时,未及时披露其对公司影响的原因。

 回复:

 公司污水处理事项已在2016年半年报做了如下披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渝府〔2007〕122号)的规定,重庆市政府直接向本公司采购污水处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费由本公司按季与市财政局结算(市财政局直接将污水结算资金拨付给本公司),由本公司全额确认该等污水处理收入;公司所属污水处理企业按月向本公司申请资金,由其确认污水处理成本费用。鉴于上述经济实质决定了本公司增值税销项税主体和进项税主体不一致,导致增值税的计算与解缴存在操作障碍,故公司目前暂未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规定计缴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值税。公司正积极与财税部门沟通,以妥善解决增值税计算与缴纳的相关事宜”。

 2017年3月15日,公司披露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缴纳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值税事宜的公告》(临2017-006);2017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增值税退税的公告》(临2017-007),分别披露了公司近期缴纳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值税及收到退税的相关情况。

 基于:1、财税[2015]78号文存在具体操作细则尚不明确的情形;2、在公司污水处理服务政府集中采购模式下,本公司增值税销项税主体和进项税主体不一致,导致增值税的计算与解缴存在操作障碍;3、本公司一直在与财政、税务机关沟通,由于公司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需纳入污水结算价格或由市财政据实补偿,势必会增加市财政负担,在各方尚未对计缴增值税形成共识前,其最终影响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4、若市财政按照特许经营文件和污水处理结算价格核定办法相关规定,实际承担公司的上述增值税税负及附加税费,那么计提污水增值税对公司将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污水增值税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以及最终影响程度尚具有不确定性。如在计缴污水增值税的处理方案尚未最终明确前进行公告,反而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故公司在知悉财税【2015】78号文后,未立即对该事项进行公告。

 三、请公司和年审会计师说明该增值税计提事项和收到退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及依据,并判断是否需追溯调整已披露的财务数据。

 回复:

 (一)关于增值税计提事项和收到退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1、增值税计提事项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公司2016年账务处理对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全部污水处理服务收入3,507,699,991.86元,按照17%的税率在母公司报表全额计提销项税。由于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是在所属各级子公司层面开展,进项税与销项税主体不同,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值税计提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9,665,810.78元

 税金及附加 50,966,581.07元

 管理费用 10,193,316.22元

 贷:应交税费 570,825,708.07元

 2、收到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

 经公司多次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将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确认政府补助,并计入实际收到款项的当期损益,上述计提增值税事项将增加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总额35,676.61万元。收到退税款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3、上述会计处理的相关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机关对污水处理等劳务开征增值税,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即征即退70%的优惠;

 (2)公司与财政、税收等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情况(详见公司对问询函中第4问的回复意见);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七章政府补助第二节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中的案例列示。

 (二)判断是否需追溯调整已披露的财务数据

 公司已按上述账务处理方式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值税全部计入2016年度财务报表,不需要对已披露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理由如下:

 1、公司存在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主体不同的事实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渝府〔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政府直接向公司采购污水处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公司按季与重庆市财政局结算(市财政局直接将污水结算资金拨付给公司),由母公司全额确认该污水处理收入,下属污水处理企业按月申请资金,由各污水处理企业确认污水处理成本费用。鉴于上述经济实质,公司增值税销项税主体和进项税主体存在不一致的实际情况,导致增值税的计算与解缴存在操作障碍。

 2、公司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的解缴事项

 公司自2015年获知财税[2015]78 号文后,多次与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就如何执行财税[2015]78 号文进行沟通,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获取相关部门正式回复,故无法计算公司2015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且相关税务主管部门2016年度也未向公司征收上述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值税。

 3、相关部门2017年明确上述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的解缴方式

 公司与税务、财政多次沟通协调后,2016年12月市国税局在进行税收普查时,对集团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污水处理收入进行清算并要求公司缴纳增值税。2017年2月,相关部门才明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值税按照17%税率进行解缴,并享受按照70%比例进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故公司才于2017年2月、3月分次解缴了上述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

 四、公告称,公司多次与财政、税务部门和年报审计机构就如何执行财税[2015]78号文进行沟通。请公司补充披露沟通时间、沟通内容及沟通结果。

 回复:

 (一)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间,公司密切关注78号文政策。据悉,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于2015年9月组织全国部分水务企业召开座谈会,并邀请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建部参会,就78号文政策影响及调整完善建议进行讨论,随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有关调研情况及政策建议。本公司也通过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已会同市国税局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调研报告和相关建议。

 同时,鉴于公司污水增值税计缴存在实际操作障碍,且实施该政策势必增加市财政实际负担,公司一时也难以按78号文的规定计缴增值税,公司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进行过多次汇报沟通,希望争取等待国家新的污水业务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再予执行。

 公司2016年3月以书面文件方式向主管国税部门进行专题请示,就污水增值税计缴方式,寻求税务部门给予指导或明确,并建议参照自来水行业3%的简易税率由公司统一计缴污水增值税。同时,公司也请求市财政支持对由此增加的企业实际承担税负额纳入污水结算价格或由市财政据实补偿。

 2016年6月,公司参加国家住建部召开全国供排水企业有关收费及税收政策的座谈会,公司在会上提到恳请尽快出台细化或调整78号文的新政策,国家住建部回应到:从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解情况,可能将于近期出台对78号文调整的新政策。此后,公司又多次向行业主管部门跟踪事情进展。

 (二)2016年12月-2017年3月。2016年12月,市国税局进行税收普查,对集团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污水处理收入进行清算并要求公司缴纳增值税。为此,公司通过大股东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资产公司”)向市政府紧急请示,恳请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污水增值税的有关事宜,市政府随即指示市财政局牵头协调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在按政府指示精神与市国税局再次进行协调、沟通后,并于2017年2月牵头向市政府回复了意见,并在此回复意见中明确要求本公司申报解缴相应的污水处理业务增值税。

 2017年2月23日,公司股东水务资产公司再次就污水业务解缴增值税事宜向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政府要求公司与国税部门进一步衔接落实,随即,公司立即与税务部门进行衔接,税务部门仍要求公司必须先行缴纳部分污水增值税。因此,公司只能按税务部门的要求于今年2月24日暂时缴纳了污水增值税19,034.19万元,并等待市政府将召开专题会议最终协调此事。

 2017年3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市财政、市国税局、水务资产公司和本公司进行专题协调研究,会议研究了公司污水增值税解缴方式以及解决公司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等事宜,同时会议明确要求公司要及时缴纳污水增值税,并要求市财政对公司实际承担的污水增值税通过调度资金解决。

 有鉴于此,公司按国税部门的要求又分别于3月10日和3月14日分别解缴了污水增值税29,209.53万元、7,931.20万元,至 2017年3月14日公司共计缴纳截止2017年2月污水增值税56,174.92万元(其中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增值税为50,966.58万元)。根据78号文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获得70%的增值税退税,公司已分别于3月10日、3月14日收到增值税退税款13,323.93万元、20,446.67万元,累计收到退税额为33,770.60万元。

 鉴于公司第三期(2014-2016年)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在核定时未考虑上述增值税影响因素,按照特许经营文件和市财政关于污水结算价格核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承担的上述增值税税负及附加税费应由市财政承担。目前,公司已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反映,恳请市财政局对公司实际承担的污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予以补助,以消除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据市政府2017年3月7日专题会议精神,市财政将对公司实际承担的污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在年度中通过调度资金解决,年底前由市财政局提出因征收污水增值税新增资金解决方案专报市政府研究。公司将密切跟踪事情进展情况并争取在2017年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虽然税务机关在今年决定向本公司征收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增值税,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渝府〔2007〕122号)、市财政关于污水结算价格核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2017年3月7日专题会议精神,如市财政将以补贴方式弥补本公司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则财税【2015】78号文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成果最终将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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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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