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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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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4 证券简称:汉商集团 公告编号:2017-005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占其53.1%股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1执异1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武汉中级法院在执行(2016)鄂01执118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北分公司)与会展中心、武汉展览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展览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达公司)向武汉中级法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相关债务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16-030和2016-032)。

 二、裁定的案件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信达湖北分公司申请执行会展中心、武汉展览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鄂0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达湖北分公司向武汉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武汉中级法院以(2016)鄂 01执1185号立案执行。

 2016年4月1日,联富达公司通过淘宝资产平台竞价获得了转让人信达湖北分公司在该平台委托竞价处置的会展中心两户债权。同月7日,联富达公司与信达湖北分公司签订了竞价确认书,同时信达湖北分公司与联富达公司也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信达湖北分公司将其对会展中心享有的主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联富达公司,联富达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同年9月2日,信达湖北分公司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予以公告。

 三、裁定情况

 武汉中级法院认为,信达湖北分公司作为本院(2016)鄂01执1185号执行案的权利人,有权将其享有的对该案的债权转让给联富达公司。双方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联富达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债权转让款,信达湖北分公司亦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履行了债权转让后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认可。现联富达公司作为权利承受人,向本院提出变更该公司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6)鄂01执1815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变更为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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