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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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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55,639.9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1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7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至12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05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827.91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44.04亿元,同比增长23.48%,托管资产余额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42.1%。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56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10.17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以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06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可得到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下转A3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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