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力士”)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352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组织各中介机构就其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落实,认真回复。由于部分反馈问题尚需落实及需补充更新2016年年度报告数据,公司预计无法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经与中介机构协商,公司已于近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关于延期回复<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请示》,申请将于2017年4月12日前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