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08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1月17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转来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5民初38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苏05执保9号】,就郭照相与周建清、许军、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2月6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0)),经苏州中院裁定,同意郭照相向苏州中院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新天宏、公司、周建清、许军银行存款2.161亿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账户,于2017年1月16日被冻结。

 公司获知相关情况后,考虑上述银行账户如被冻结,将对公司后续资金运作和经济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经向苏州中院申请,由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沙钢财务有限公司(两家均为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转来的苏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5民初388-1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苏05民初字第388-1号】,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已提供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沙钢财务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解除对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账户,于2017年1月17日解除冻结。

 二、公司的应对措施

 由于该案涉及的事项,发生在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重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2007年12月,公司将积极应对此诉讼,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17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5民初388号、(2016)苏05民初388-1号】;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苏05执保9号】;

 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苏05民初字第388-1号】。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