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8)核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251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18元,共募集资金57,384.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270万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14.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会审字〔2016〕509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2016年12月7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运支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6年12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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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7,384.18万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14.18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等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银华、唐勇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提供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