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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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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4 证券简称:汉商集团 公告编号:2017-001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占其53.1%股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执异1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北分公司)与会展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达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相关债务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16-030和2016-032)。

 二、裁定的案件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信达湖北分公司申请执行会展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鄂执字第00022号。2016年4月1日,经信达湖北分公司在淘宝资产平台对涉及会展中心的两笔债权进行委托竞价处置,其与联富达公司签订了《竞买成交确认书》,确认联富达公司以117,500,000元人民币竞买成交。同年9月2日,信达湖北分公司在《湖北日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已将对其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分别为会展中心原向中国银行武汉分行江汉支行、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的贷款)转让给联富达公司。

 三、裁定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联富达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二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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