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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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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金源 公告编号:2016-89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8,937,951.34元、相应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谷源”)于2016年12月19日收到包商银行深圳分行通知,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16】沪02执1399号),要求划扣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人民币98,937,951.34元。最终划扣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64,712,699.22元。因上述案件上海二中院受理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公司于2016年7月完成借壳上市,新一届董事会于2016年8月16日选举产生,上届董事会、管理层未向本届董事会及管理层告知此案,直至法院扣划、银行通知公司,才得知上述案件情况。本届董事会、管理层经与上届董事会、管理层询问,于2016年12月20日取得上海市二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初391号),获悉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王江泽因与公司和路源世纪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江泽与公司、路源世纪和联达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东方”)于2014年7月24日达成《债务代偿协议书》;后因未按约足额还款,王江泽又与公司、路源世纪、联达东方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因公司、路源世纪、联达东方未继续按约还款,王江泽遂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案件由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判决(【2016】沪02民初391号),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2016】沪02执1399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江泽

 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达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二)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被告金谷源、联达东方共同归还原告王江泽借款本金88,755,318.54元,利息9,467,233.98元(计算至2016年2月16日),合计98,222,552,52元,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88,755,318.54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2、被告路源世纪对被告金谷源、联达东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7月29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后向原告王江泽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755,318.54元;2、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江泽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9,467,233.98元(截止2016年2月16日);3、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江泽支付以本金88,755,318.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4、被告联达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被告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7、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912.7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2月14日对本案作出执行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达东方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937,951.34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达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依据以上判决及执行裁定,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2月19日划扣我公司于包商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人民币64,712,699.22元。为避免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广大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公司现控股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于法院执行当日将法院执行划扣存款全额补足到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债务属于重组上市过程中新增债务,根据《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三)》及其补充协议(下称“《重组协议》”),约定该《重组协议》签署日之后公司新增的债务,由路源世纪承担相应债务的清偿责任,清偿完毕后,路源世纪不再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目前藏格投资通过向路源世纪提供借款的方式协助路源世纪清偿公司上述债务,路源世纪与联达东方确认并承诺,上述借款款项由路源世纪承担,联达东方为路源世纪的该清偿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且路源世纪放弃对公司的追偿权利。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执1399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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