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所有议案均全部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1日在杭州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润和信雅达创意中心1号楼2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2,574,57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512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2,473,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958%;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签署相关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312,473,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签署相关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312,473,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473,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