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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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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6〕74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之补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合同为孙公司已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补充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补充合同生效后,长丰县沈岗水库20MW&林庄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项目,将原主合同中属于四川鸿升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万和”)负责的部分工作移交给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销售”)负责完成,并相应调整双方的合同额。

 ●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9月27日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马计湘、陈国才、刘慧君、四川鸿升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一起签署了《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沈岗水库20MW&林庄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8)。

 并且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16年10月9日签署了《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沈岗水库20MW&林庄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一”),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0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之补充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9)。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本光伏项目按期实现并网发电,各方一致同意:调整乙方和丙方的工作范围,将主合同中原属于丙方负责的部分工作移交给乙方负责完成,相应调整乙方和丙方的合同额。现各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各方同意签署《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沈岗水库20MW&林庄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二”)。具体如下:

 一、 修改主合同部分条款

 1、将主合同“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中的:

 “一、合同基本内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沈岗水库20MW&林庄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光伏项目“)的PC总承包任务,承包方由乙方和丙方联合组成,其中乙方负责光伏组件、箱变及逆变器的采购工作及相关手续费用支付工作(工作范围见附件),丙方负责本光伏项目部分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协调、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工作范围见附件)。但乙方在本光伏项目所承担的工作范围所承担的总成本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增值税等),如有超出,则该超出部分的工作范围自动转由丙方负责完成,并由丙方承担相应成本,丙方对此无异议。”

 修改为:

 “一、合同基本内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合肥市大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县沈岗水库20MW&林庄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光伏项目“)的PC总承包任务,承包方由乙方和丙方联合组成,其中乙方负责光伏组件、箱变及逆变器的采购工作,以及部分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和本光伏项目的部分建筑安装工作等(工作范围见附件),丙方负责本光伏项目部分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建筑安装、协调、相关手续办理、并网验收等工作(工作范围见附件)。但乙方在本光伏项目所承担的工作范围所承担的总成本不得超过2.47亿元人民币(含增值税等),如有超出,则该超出部分的工作范围自动转由丙方负责完成,并由丙方承担相应成本,丙方对此无异议。”

 补充合同一中关于主合同中上述内容所做的修改同时废止,以上述修改为准。

 2、将主合同中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中的:

 “1.4项目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40MW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0500万元(大写:叁亿零伍佰万元人民币整),其中乙方合同额为245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整),丙方合同额为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整)。

 如果乙方按时完成项目总包建设,并且甲方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向乙方付款,则乙方合同额调整为240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人民币整),丙方合同额仍为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整),即合同总价调整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叁亿元人民币整)。”

 调整为:

 “1.4项目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40MW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0500万元(大写:叁亿零伍佰万元人民币整),其中乙方合同额为29200万元(大写:贰亿玖仟贰佰万元人民币整),丙方合同额为130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万元人民币整)。

 如果乙方按时完成项目总包建设,并且甲方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向乙方付款,则乙方合同额调整为28700万元(大写:贰亿捌仟柒佰万元人民币整),丙方合同额仍为130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万元人民币整),即合同总价调整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叁亿元人民币整)。”

 3、将主合同中 “第三章 专用条款”中的“3、合同价格”中的:

 “3.1 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40MW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0500万元(大写:叁亿零伍佰万元人民币整),其中乙方合同额为245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整),丙方合同额为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整)。

 如果乙方按时完成项目总包建设,并且甲方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向乙方付款,则乙方合同额调整为240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人民币整),丙方合同额仍为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人民币整),即合同总价调整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叁亿元人民币整)。”

 调整为:

 “3.1 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40MW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0500万元(大写:叁亿零伍佰万元人民币整),其中乙方合同额为29200万元(大写:贰亿玖仟贰佰万元人民币整),丙方合同额为130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万元人民币整)。

 如果乙方按时完成项目总包建设,并且甲方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向乙方付款,则乙方合同额调整为28700万元(大写:贰亿捌仟柒佰万元人民币整),丙方合同额仍为130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万元人民币整),即合同总价调整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叁亿元人民币整)。”

 4、将主合同“第二章 通用条款”中的:

 “18.9.3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发包人未付清本工程全款前,其所有权为承包人所有。”

 修改为:

 “18.9.3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本光伏项目并网之前,其所有权为承包人所有。”

 二、其他约定:主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不变。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合同生效之前对本公司暂无影响,补充合同生效并执行后将使本公司营业收入有所增加,但对净利润影响较小。

 四、本补充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补充合同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则,本补充合同需提交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它相关说明

 1、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补充合同二与主合同及补充合同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补充合同二的相关文本。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6〕75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责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的PC总承包业务。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9500万元(大写:拾亿零玖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整)。

 ●该合同附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获得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12月1日,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销售”)与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新能源”)、 河南劲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风光电”)在上海华明总部签署了《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PC总承包合同”或“本合同”)。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自动生效:

 1.1天海新能源已完成验资和其它必需的工商手续。该投入注册资本应包括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前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全部征地合同等,且天海新能源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或隐性债务,如有此类债务,则由劲风光电承担该等债务,劲风光电同意出具承诺函承诺全额承担该等债务。华明销售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天海新能源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劲风光电已将其持有天海新能源的100%股权和100%收益权质押给华明销售,并办理完毕相关工商手续。

 1.3本合同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发电并网及验收的风险。

 3、天海新能源的融资进度未达预期,可能造成华明销售按期收款存在风险。

 二、合同相关方介绍

 公司名称1: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内乡县城关镇红学路中段东侧

 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批发零售;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利用。

 法定代表人:杨天海

 公司名称2:河南劲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阳高新区明山路86号

 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咨询;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批发兼零售。

 法定代表人:陈忠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的PC总承包任务, 各方就合同基本内容约定如下:

 3.1项目名称: 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

 3.2项目地点:南阳市内乡乍曲乡&马山口镇

 3.3项目范围: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的PC总承包业务,包括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施工、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并网手续办理等。

 3.4项目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9500万元(大写:拾亿零玖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整)。

 3.5项目工期:

 3.5.1发包方必须保证在2016年12月10日前将承包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图纸等材料提供给承包方的前提下,并经承包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本光伏项目的建设工期为:

 开工日期:2016年12月11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的开工通知书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3.6项目质量标准:合格 ,如存在国家标准的,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如还存在电力行业、光伏行业的行业标准的,该工程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如有其它可能第三方收购者,以第三方技术标准为准。

 4、合同价款支付

 4.1付款方式:本项目开工后90日内,天海新能源和劲风光电需积极寻找愿意收购天海新能源100%股权的收购方;本项目开始并网发电(含部分并网)的30日内,天海新能源应向华明销售支付合同总价的70%,本项目经收购方要求,承包方已完成消陷并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天海新能源应向华明销售支付合同总价的25%。

 天海新能源和劲风光电承诺:在劲风光电与收购方签署有关转让天海新能源100%股权的协议时,需明确收购方支付给劲风光电的收购款必须全部直接支付到华明销售指定账户,用于代天海新能源向华明销售支付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在华明销售全额收取了合同价款后,如再有余额的,则由华明销售支付给劲风光电。

 4.2 质保金和质量保函: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本项目经收购方要求承包方完成消陷并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天海新能源应再向华明销售支付合同总价的5%,同时华明销售向天海新能源开具相同金额的质量保函,保函期限为本项目消陷并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4.3 劲风光电为本合同中天海新能源向华明销售的货款偿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生效之前对本公司暂无影响,合同生效并执行后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本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则,本合同需提交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它相关说明

 1、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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