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今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0281民初13739、13738、13737、13736、13734号),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澄丰生态园有限公司、涟水宏茂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阳林业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环镇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进刚
原告二:江苏澄丰生态园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陶雪忠
原告三:涟水宏茂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涟水县红窑镇红窑村商业广场7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贡国强
原告四: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环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建新
原告五:江西绿阳林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芳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陶惠江
被告一: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建
被告二: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路中房6号
法定代表人:郭煜
2、本次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认为: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两被告作为合同甲方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二份,约定工程苗木总金额分别为30,111,292元及55,742,273元,甲方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苗木发票,但两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二认为: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两被告作为合同甲方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工程苗木总金额为23,141,651元,甲方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苗木发票,但两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三认为: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两被告作为合同甲方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工程苗木总金额为52,214,325元,甲方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苗木发票,但两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仅支付了60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原告四认为: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两被告作为合同甲方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二份,约定工程苗木总金额分别为49,018,284元及55,742,273元,甲方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苗木发票,但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85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原告五认为: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两被告作为合同甲方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工程苗木总金额为38,122,102元,甲方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苗木发票,但两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分文未付。
3、诉讼请求:
原告一:(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85,853,565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二:(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23,141,651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三:(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46,214,325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四:(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97,967,824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五:(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38,122,102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