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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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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16-082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7号),于2016 年9月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463,768,115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99,999,990.2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296,226.4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60,703,763.83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16]1524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银行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签订《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前述三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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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证券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绪奇、吴芬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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