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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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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91

 债券代码:112243 债券简称:15东旭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 2016 年度累计新增借款情况予以披露: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新增借款552,734.00万元,累计偿还借款226,461.25万元,借款余额较2015年末增加326,272.75万元,超过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新增借款主要为正常支取的银行授信借款及其他形式的融资借款,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范围,上述新增借款对公司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000413(A股)、200413(B股)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股票代码:000413(A股)、200413(B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因东旭集团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实施换股,导致东旭集团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8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注册资本:1,10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130363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项目投资;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研发;各类非标设备及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及工艺制定;研磨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零部件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机电设备(以上不含需前置许可项目)的安装,工程咨询。(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税务登记证号:13010676813036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联系电话:010-68296322

 传真:010-68296322

 邮政编码:1000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东旭投资,李兆廷持有东旭投资51.78%的股权,并持有北京东旭9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旭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李兆廷,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正高级工程师,工学学士。东旭集团创始人。历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东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东旭投资、东旭光电等公司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董事及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东旭光电的股份外,还持有上市公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0040)30.98%的股份,为东旭蓝天的控股股东。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15年6月23日,东旭集团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第一期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东集EB”,债券代码“117029”),该债券的标的股票为东旭光电A股股票,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6亿元,发行期限为2年期,最新换股价格为人民币10.47元/股,换股期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6月20日。

 2015年7月29日,东旭集团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第二期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东集01”,债券代码“117008”),该债券的标的股票为东旭光电A股股票,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发行期限为2年期,最新换股价格为人民币11.93元/股,换股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6日。换股期间,投资者有权将其所持有的本次可交换债券交换为公司A股股票。

 截至2016年8月10日,东旭集团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合计交换了195,716,872股东旭光电A股股票。前述换股行为导致东旭集团持有的东旭光电A股股票减少195,716,872股,直接持股数量由829,975,697股减少为634,258,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1.64%减少为16.54%;与一致行动人宝石集团、东旭科技合计的持股数量由1,166,749,925股减少为971,033,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30.42%减少为25.32%,东旭集团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东旭光电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旭集团持有公司A股股份829,975,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4%,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宝石集团持有公司A股股份332,382,1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7%,一致行动人东旭科技持有公司A股股份4,392,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5%。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1,166,749,9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4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兆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旭光电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于2016年2月25至26日以其控股子公司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4,392,057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兆廷

 日期:2016年8月1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原件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东旭光电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投资者也可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兆廷

 日期: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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