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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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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5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2016年8月1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236号《应诉通知书》和《民事再审申请书》等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因与金顶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知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并将相关事项予以通知。同时,要求金顶公司自收到上诉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资料,不提交的,不影响审查。(上述案件终审情况详见公司临2016-013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二)请求依法纠正“(2015)川知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将涉案商标的权属转移到申请人名下。

 (三)本案一、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1日

 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236号《应诉通知书》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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