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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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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导致大股东变相套现

 而从一个普通股民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大股东对限售股的质押融资颇有打破初始限售义务初衷之嫌。大股东一方面据此实现提前“套现”,一方面还牢牢掌握着股东大会投票权,似乎对公平性原则带来冲击。比如在2012年年末,有报道称超日太阳的个人股东将所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全部质押之后离境消失,被市场称之为“外逃式减持”。

 限售股质押面临的另一个风险在于,如果限售股市值急剧下跌并跌破平仓线,接受质押的一方是无法即时抛出股票平仓的。2016年初A股市场出现较大下挫,限售股质押问题一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根据国金证券当时的统计,场内质押约五成为限售股,其中近十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触发平仓线。不过从当时情况看,上市公司大多通过补充保证金或增加其他抵押物等方式,与出资机构协商处置。

 可见限售股质押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话题,最高院司法判例虽然有指导意义,但也并不意味着各个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均对这一问题持有相同的观点。我们建议立法、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售股的可转让性做进一步的规范说明,对于《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股东承诺等不同情形的适用效力进行界定,以避免实务执行层面产生不同的理解而导致民事纠纷。金融机构在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融资服务时,需对限售股的限售情形、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仔细分析,综合评估融资人资质、法律风险和质押率的适当性,并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引入其他担保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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