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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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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质押已成常规业务类型

 通过质押股票融资是上市公司股东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限售股质押也已相当普遍,这在银行、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是较为常规的业务,也是基金子公司重要的业务类型。

 基金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股票质押为增信方式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的做法并不少见。然而,关于限售股质押的合法性,迄今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尚存有一定的不同观点。随着新股、定增、并购等符合限售条件的市场行为及股东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对限售股质押合法性的评估判断显得愈发重要。法律规则清晰明确,是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稳健成长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20日,两市过去一年合计有7489起股权质押融资交易,涉及1438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虽然仅三分之二的公告明确了所质押股票属于流通股还是限售股,但可查数据中已有673家上市公司股东进行了2312起限售股质押,接受质押的主体有银行、信托、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然而实务中,有部分金融机构对是否接受限售股质押仍然表现出较为谨慎的态度,其主要的顾虑来自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那么限售股是否违背了上述法律中所称的“可以转让”的前提呢?其质押行为究竟是否合法有效呢?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如果限售即禁止转让,实务中大量的限售股质押行为是否都是无效的?我们不妨拿起放大镜,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去逐一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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