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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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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爱众01”重大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发行人或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华融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华融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融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融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安爱众公开发行的“14爱众01”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14爱众01”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14爱众01”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5月21日公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2)。2016年5月20日,发行人收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6)川16民初1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地址:广安市城南紫金街199号

 原告: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澳”)

 法定代表人:周宗建

 住所:珠海市吉大路2号国际会议中心写字楼10楼11号

 被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庆红

 住所: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内容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及事实

 2010年公司与珠海华澳共同收购云南红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岩”)100%股权,从而珠海华澳以人民币114,082,371.11元的对价获得了红石岩49%的股权,公司持有红石岩51%的股权。

 2012年,红石岩名称变更为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通爱众发电”)。

 2013年12月3日,公司、珠海华澳与昭通爱众发电签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公司对昭通爱众发电单方增资后持股比例增至76.61%,并约定:公司在2015年底前按照有关程序以珠海华澳2010年收购昭通爱众发电股权时的投资额为基础、并按照公司收购珠海华澳股权时的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年投资收益的方式收购珠海华澳持有的昭通爱众发电剩余股权。

 增资完成后,在公司收购截止日之前,因云南鲁甸2014年8月3日发生重大地震,导致昭通爱众发电的红石岩电站资产发生重大毁损,公司收购珠海华澳股权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故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推进收购事项。

 (二)本次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的23.39%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42,602,96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公告,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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