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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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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47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2016年5月11日。

 2、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公司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号)。

 2016年4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法院指定了管理人,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人已全面展开重整相关工作,债权申报工作、职工安置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筹备工作等各项工作正在持续开展,管理人依法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已经开始公司重整期间审计、评估工作。

 根据法院于2016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公司债权人应在2016年5月11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电话:028-89301360,1381043231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成都中院大法庭召开(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0号)。截止2016年5月5日,共有14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880,848,022.24元。同时,其他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整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48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2、公司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16年3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或“成都中院”)裁定受理了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4月5日指定管理人开展重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号),因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14.1.1、14.1.3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后,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公司股票也将无法复牌,将继续处于暂停上市阶段,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

 二、因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成都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成都中院或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股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一)若公司重整失败,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公司股票因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将于2016年5月10日起被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根据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5、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8、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10、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46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一、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A股股票

 股票简称:*ST川化

 证券代码:000155

 暂停上市起始日:2016年5月10日

 二、深交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6年5月6日,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号)。因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一)2016年3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4月5日指定管理人开展重整管理工作。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管理人稳妥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力争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减轻公司债务负担。

 (二)充分运用上市公司资源优势,引入战略合作者实施产业转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开发新项目等方式,拓展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竭尽全力做好自救,优化现有业务,整合资源优势,深入挖潜增效,维持企业基本运营。

 四、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七)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4.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公司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二)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十)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五)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六)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十八)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九)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二十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

 (二十三)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十四)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二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二十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二十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一)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311号

 联系电话:028-89301360

 邮政编码:610301

 传真:028-89301360

 (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311号

 联系电话:028-89301891

 邮政编码:610301

 传真:028-89301890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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