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85,586,174.84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因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传票》【(2016)黑民初27号】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初27号之一】等法律文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 诉讼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昊华化工总公司
原告因与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股份公司”)、被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集团公司”)、被告昊华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连带保证债务一案提起诉讼。
原告与被告黑化股份公司是多年的煤炭购销关系,截止2015年6月30日累计拖欠原告24,529万元。经协商于同年6月27日原告与保证人昊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在黑化股份公司偿还8,000万元后,对剩余16,529万元债务及利息和为实现该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6月30日原告与保证人黑化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在黑化股份公司偿还8,000万元后,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756,08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上述保证合同签订后,黑化股份公司依约付给原告8,000万元,原告继续为黑化股份公司供应煤炭,由此截止2016年2月29日债务增加至185,586,174.84元。
(二)、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 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公司立即偿还购煤款185,586,174.84元;
2、 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公司偿付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至本案债务清偿终结;
3、 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公司承担给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应支付的律师费。
4、 判决被告黑化集团公司对上列债务本息与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判决被告昊华公司对上列债务承担16529万元本息与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煤集团公司”)与被告黑化股份公司、黑化集团公司、昊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煤集团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煤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黑化股份公司、黑化集团公司、昊华公司名下的股份、银行存款、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黑化股份公司享有的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7000万元债权。
以上查封财产价值合计不超过2亿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黑民初27号】;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初27号之一】;
3、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
公司对没有及时披露上述涉及诉讼的公告,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
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