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胜诉;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货款17,637,618.99元及利息、违约金;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精诚公司拖欠的货款,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3月4日,公司发布了《鑫科材料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0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电工”)诉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案。根据合同约定,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美公司”)对精诚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0207民初字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精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鑫晟电工货款17,637,618.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2,426.82元,合计17,860,045.81元,并分别自2016年2月22日起以14,252,762.17元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以3,384,856.82元货款为基数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告盈美公司对被告精诚公司的前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鑫晟电工对抵押物(位于溧水区和凤镇和高路8号1-16幢、18幢房屋)依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实现其抵押权后的剩余价值,在28,393,5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鑫晟电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6元,原告负担15,627元,两被告负担131,179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精诚公司拖欠的货款,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0207民初字57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