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9,996,338.61元
2016年5月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区法院”)的(2016)字第493号《传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2016年3月16日烟台福山区法院受理了金顶公司与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案(详见公司临2016-03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传唤事由:开庭
2、应到时间:2016年5月13日上午9时
3、应到场所:第十二审判庭。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确定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5日
报备文件: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鲁0611民(2016)字第493号】《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