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单建明、鲍凤娇、湖州美欣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金宁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湖州美欣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杭州金宁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承诺:在锁定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或退出合伙。
(二)资金来源情况承诺
单建明、鲍凤娇承诺:所认缴资金均来自于自筹或自有资金,不存在代持或通过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提供资金的情况;湖州美欣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金宁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各合伙人承诺:所认缴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杠杆融资或其他结构化安排。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