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财A和恒财B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以“24个月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4个月的对日,本次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为2016年5月9日。

 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每24个月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恒财A和恒财B的开放期的规定:2016年5月11日、2016年5月12日开放办理恒财A、恒财B的赎回业务,2016年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6日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8日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开放期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恒财A份额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购买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恒财B的申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购买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恒财A不收取申购费用。

 恒财B申购费率:

 ■

 本基金恒财B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恒财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开放期内,恒财A和恒财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恒财A和恒财B的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开放期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恒财A和恒财B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开放期内,恒财A和恒财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次开放期内恒财A和恒财B的最后赎回日2016年5月12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13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 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5.2 代销恒财A的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销恒财B的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如本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以上各代销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在开放期内,恒财A和恒财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恒财A和恒财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恒财A和恒财B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第3个工作日(第1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份额或者恒财B份额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份额与恒财B份额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B净赎回过多、恒财A赎回过少,致使恒财A份额余额与恒财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7/3,且若届时恒财B基金资产大于等于3000万元,则不再开放恒财A的申购,并按照恒财A的份额余额较恒财B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倍的要求,对恒财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本公告仅对恒财A和恒财B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办理其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4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对于恒财A、恒财B提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恒财A、恒财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份额折算结果以及申购赎回的确认比例请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hf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财A和恒财B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根据《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4个月的对日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此次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5月9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财A和恒财B份额。

 二、折算基准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此次折算基准日为2016年5月9日

 三、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A和恒财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恒财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A的份额数×恒财A的折算比例

 恒财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B的份额数×恒财B的折算比例

 恒财A、恒财B的折算比例将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恒财A和恒财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恒财A和恒财B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恒财A和恒财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hf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五、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5月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基金募集情况

 ■

 注:1、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和网站www.hffund.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始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