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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
存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16-039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

 存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或“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3,5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6个月,即到期日为2016年5月3日。上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收益(合计人民币35,295,750.00元)已经全部转回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00万元(含3,5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6个月,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回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金额为3,500万元,期限为6个月。(详见公司2015-069号公告)。上述定期存单已于2016年5月3日到期,公司已于2016年5月3日收回本金3,500万元,并收到定期存款收益295,750.0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的尚未到期的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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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4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16-040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5月4日下午14:30在公司新厂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证券投资部已于2016年4月29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庆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王桂华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公司3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业务)人员,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上述相关意见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董事长张庆华先生、董事陈波先生、董事陈爱春先生、董事黄敏先生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非关联股东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通过《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董事长张庆华先生、董事陈波先生、董事陈爱春先生、董事黄敏先生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非关联股东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华先生及其配偶周晓莉女士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张庆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周晓莉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华先生的配偶,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在公司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张庆华先生、周晓莉女士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董事长张庆华先生、董事陈波先生、董事陈爱春先生、董事黄敏先生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非关联股东审议,并由非关联股东分项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死亡激励对象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董事长张庆华先生、董事陈波先生、董事陈爱春先生、董事黄敏先生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非关联股东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4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16-041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5月4日下午15:30在公司新厂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4月29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传龙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本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非关联股东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通过《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本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非关联股东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通过《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中,张庆华先生作为实际控制人,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万股,张庆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在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获授的股票权益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匹配。周晓莉女士作为实际控制人张庆华先生的配偶,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万股,周晓莉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分管营销工作,本人在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获授的股票权益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匹配。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方可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本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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