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集团”)的通知,曙光集团将其原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限售流通股21,000,000股,已于201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同时,曙光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6,000,000股再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占公司总股本2.58%,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6年4月25日,质押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
截止本公告日,曙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43,71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23.17%;其中已质押115,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8.60%。
曙光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融资周转,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曙光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