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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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本公司董事长陈启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3人;执行董事陈启宇先生、执行董事姚方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非执行董事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康岚女士、John Changzheng Ma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先生、张维炯先生和黄天祐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周文岳先生、曹根兴先生、管一民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3、 本公司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周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所采取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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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相关主体关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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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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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苏娇、徐远丰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