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776,21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758,753,062股)的比例为0.9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3日。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谢燕玲发行股份用于收购其持有的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生物”)89.77%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发行12,888,107股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于2015年4月27日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进行了预登记。
2015年4月30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12,888,107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5年9月,公司实施了2015上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公司以当时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同路项目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数量由12,888,107股变更为25,776,21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758,753,062股)的比例为0.9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华安基金、财通基金和银河资本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认购对象——华安基金、财通基金和银河资本承诺:
同意自上海莱士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上海莱士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776,2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758,753,062股)的比例为0.9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1位。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情况。
5、同路项目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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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华安基金、财通基金和银河资本均采用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或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认购,并已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上述特定投资者下属账户所持股份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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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账户名称与发行登记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名称一致,未发生变更。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华安基金、财通基金和银河资本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全部流通。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就上海莱士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中信证券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