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3 公司负责人吴云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琼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毕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万元

 ■

 (2)利润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万元

 ■

 (3)现金流量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万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3 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股票代码:600125 股票简称:铁龙物流 编号:临 2016-10

 债券代码:122300 债券简称:13铁龙01

 债券代码:136064 债券简称:13铁龙02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4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5月5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5月9日

 摘牌日:2016年5月9日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发行的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即“13铁龙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5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3铁龙01。

 3、债券代码:122300。

 4、发行主体: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7.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2年。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1、根据《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0%。

 2、每1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派发的本年度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的本年度利息为人民币52.2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4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5月5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5月9日

 4、摘牌日:2016年5月9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 年5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铁龙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前第2个交易日(2016年5月5日)16:00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2号创业大厦A座2716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天

 联系人:周毅

 联系电话:0411-82810881

 传真:0411-82816639

 邮编:11600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汤楠

 电话:010-59026602

 传真:010-59026670

 邮编:100025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