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曹海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正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应收票据较期初金额增加156.53%,主要系报告期内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增加所致;
2、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金额减少49.49%,主要系报告期末购买理财产品较期初金额减少所致;
3、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金额增加51.02%,主要系报告期内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增加所致;
4、短期借款较期初金额增加333.33%,主要系报告期新增短期借款所致;
5、应付票据较期初金额减少57.38%,主要系报告期内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购买材料减少所致;
6、应付利息较期初金额增加42.86%,主要系计提未到期短期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7、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143.64%,主要系应纳流转税额增加所致;
8、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72.87%,主要系报告期内按照账龄冲回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9、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84.40%,主要系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减少所致;
10、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79.07%,主要系报告期内确认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1、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387.86%,主要系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加所致;
12、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278.82,主要系报告期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13、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132.72%、146.30%、129.41%、129.44%,主要原因是:
A、主营包材订单量处于相对高位,产销同比增长;
B、严控人工、材料成本,销售毛利率同比增长;
14、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增加97.25%,主要系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净利润增加所致;
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8.22%,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16、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42.98%,主要系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少所致;
17、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79.74%,主要系报告期内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综合授信合同
(1)2015年5月6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N11802002469-150423的授信合同,约定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或等值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该授信合同无固定期限,但每年须通过针对授信额度的年度审核流程。
(2)2015年7月21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编号为ZH38981507063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一般贷款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
(3)2015年11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授信字(2015)第004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担保条件为信用担保。
2、贷款合同
无
3、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A、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1)2016年1月18日,京信通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A2015011885号的《担保协议书》,约定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为编号为2016年圳中银永借字第0002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2016年1月18日,京信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编号为2016年圳中银永借字第00002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京信通向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申请人民币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浮113.75基点。本笔贷款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京信通公司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2)2016年2月25日,京信通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A2015011891号的《担保协议书》,约定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为编号为2016年圳中银永借字第0000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2016年2月25日,京信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编号为2016年圳中银永借字第0000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京信通向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申请人民币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浮113.75基点。本笔贷款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京信通公司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B、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
(1)2015年5月20日,深圳丽琦自然人股东唐林先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丽琦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委借字(2015)第00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唐林先生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万元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0.05%。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
4、委托理财
1、2015年12月25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购买了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CNYAQKF】的理财产品,该产品已于2016年3月29日到期,理财收益人民币171,780.82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29日《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号)。
2、2016年1月6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购买了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该产品已于2016年2月4日到期,理财收益人民币23,780.82元,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号)。
3、2016年3月9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购买了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该产品将于2016年4月6日到期,理财收益23780.82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11日《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号)。
4、2016年4月13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购买了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CNYAQKF】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该产品将于2016年6月15日到期,预计理财收益44,877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6日《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5号)。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曹海成
201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6-017号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6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9,105,330.6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10.28%,实现利润总额6,166,770.26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6.3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48,234.4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9.41%。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6年4月27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关联董事陈寿、成若飞回避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及公司2015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并履行相关考核程序确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董事陈寿52万元,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江宁16万元;高级管理人员姚正禹69万元,成若飞60万元,刘如强60万元,彭晓华60万元,赖小化60万元,陈文涛60万元,合计437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6-019号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11:00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一楼视频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丹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监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