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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4,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6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67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万股。
2015年9月10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0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28,552,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1、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50%。
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
(二)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4,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1名,为法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明细表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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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0%本可于2016年2月16日解除限售,由于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前述日期内未能解禁。2016年4月15日,公司接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其已于2016年4月14日将股权质押解除,股票不能解禁的因素已经消除。故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0%本次解除限售,其余80%继续限售。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精神,自2016年1月9日起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且需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因此,上表中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东在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此条款。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光华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