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5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
2016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司须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遵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原预约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将涉及2010-2014年度相关财务报告的追溯重述。该追溯重述事项涉及的时间跨度长、项目繁杂,公司难以在预约的时间内完成涉及多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一次性追溯重述。
为确保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质量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延期至2016年4月30日(星期六)。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2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以通信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李志刚先生提名,本次董事会表决同意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高中岷先生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
2、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高中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附:高中岷先生简历
高中岷,男,汉族,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一级)。陕西财经学院工业经济学和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学本科学历,1990年7月至1999年就职于蓝星化工企管办;1999年-2003年就职于华龙证券;2003年3月-2009年10月担任兰州同方锐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2009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西南证券西北分公司;2014年4月至今受聘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中岷先生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议案》
2016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司须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
本次董事会表决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后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审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
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2、董事会关于该追溯重述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3、本次追溯重述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时提醒公司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项发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办公场所迁址的议案》
为便于工作安排,董事会表决同意公司办公场所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26楼G座”搬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6号2406室”。
具体事宜详见《关于办公场所迁址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2015年7月7日,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第5号)。海南证监局对本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的规定,且未在2010年至2013年年报中披露。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0) 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与控股股东业务不独立、不分开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详见2015年7月8日公告《关于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5年8月11日时任董事会向海南证监局报送并公告了《关于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公司拟提交给内控审计机构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2票(独立董事方文彬、马建兵),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刘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独立董事方文彬、马建兵认为:“本独立董事自2015年12月31日任职以来,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勤勉履职,了解公司治理及内控情况。公司自2015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此内控报告对2015年公司内控缺陷认定不足,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内控整改情况,故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以上表决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3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公场所迁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场所自本公告之日起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26楼G座”搬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6号2406室”。
同时,公司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对应变更如下: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6号2406室
邮政编码:730000
联系电话:0931-8439763
联系传真:0931-8439763
联系邮箱:ytsy000691@163.com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19日以通信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议案》
2016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司须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
本次监事会表决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后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审计。
监事会认为:本次追溯重述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后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审计。
2、《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2015年7月7日,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第5号)。海南证监局对本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5年8月11日时任董事会向海南证监局报送并公告了《关于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本次监事会审议了董事会拟提交给内控审计机构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了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甘肃亚美商贸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内部信息传递和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1、组织架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与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形成了健全、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了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促进了公司的经营发展,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利益。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重大资产的购买、出售等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上市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议事机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等提出意见;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依据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各委员会职责分工明确,整体运作情况良好。 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的做法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3.4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的相关要求。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发展战略
公司将继续加强现有地产项目销售管理,并在医药行业寻求发展机遇,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以企业效益为中心,以开拓创新为动力,做大做强主业品牌。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寻找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项目或者合作机遇,丰富产业结构,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3、企业文化
公司塑造企业核心价值观,着力挖掘自身文化,紧紧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根据核心价值观指导企业实际行动。公司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全体员工搭建发展平台,尊重全体员工的首创精神,努力使全体员工在主动参与中了解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
4、资金活动
公司建立健全了企业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资金活动筹资、投资及资金运营等业务操作,优化资金筹措结构,控制和降低资金风险。制定了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了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各岗位分离要求,严格规范资金计划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借款及票据管理、费用报销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5、采购业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立了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采购环节的控制,规范日常经营所需采购等业务操作,对请购、审批、合格供方筛选、购买、验收、付款及采购合同订立等逐环节进行风险控制,合理控制采购成本,降低库存积压,确保物资采购即满足公司经营需要以不造成浪费。
6、资产管理
公司建立了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取得、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严格做到实物流程与相应的帐务流程的岗位分离管理。公司重视资产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工作,确保帐实相符及资产完整。对盘点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分析,查明原因,并及时、准确进行相应处理。
7、销售业务
公司建立了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并明确销售定价、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各职能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并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销售目标及资金回笼。
8、担保业务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最大程度减少由此可能发生的损失,以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2014年发生一次担保业务现已解除,报告期内无担保事项。
9、财务报告
公司建立了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细则规定,以此规范公司财务账务处理与结账、关联交易管理、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提供以及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等业务操作,并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持续完善会计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信息能够被真实、准确、完整的处理,符合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切实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0、全面预算
公司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考核等业务操作,确保报告期内预算编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的要求,全面提高预算管理的质量和经营效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能通过预算管理有效控制实施。
11、信息披露
公司结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审批程序、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各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12、关联交易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定价原则。
13、募集资金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及审批程序、用途调整与变更、内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没有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情况,也没有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
14、内部信息传递
公司建立了内部信息传递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信息传递、公文信息传递、财务信息传递、会议信息传递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业务操作,确保内部报告系统的合规、完整、健全、科学,保证严密的内部报告流程,强化内部报告信息集成和共享,确保内部信息传递及时。
15、内部监督
公司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成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详细分析问题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式并监督落实。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交所内部控制相关指引与守则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报告期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存在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发现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加以改正;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严重处罚;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内部审计职能无效;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和重要内部控制缺陷,一般内部控制缺陷已经立即整改完毕或者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对在报告期内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了整改。具体如下:
(1)2014年以前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公司所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存在由公司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和管理、且公司与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存在经营相同业务-房地产业务的情况,公司控制环境存在重大缺陷,通过整改,这种状况得到了改观,报告期内公司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再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尤其是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实施内控框架、内控制度并对其业务实践操作进行指导,使其在人员、机构、业务方面实现相互独立。
(3)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工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发展需求,对相关职能部门与岗位有计划进行职能与岗位的优化与调整,强化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努力满足公司发展必备的人才需求。
(4)公司按规定于2015年8月设立审计部门,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明确了内审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委员会完成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督及评价具体工作。成立了内部控制评价小组,严格按内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内控人员的培训与培养,以不断提升与完善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和全公司内控意识,具体实施内部控制控制有效性的定期评价工作。
(5)公司按规定于2015年8月设立工程部,配备相应工程管理人员,独立负责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公司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整个施工过程及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均由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公司组织完成,大股东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不再参与管理。
(6)公司已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配备,按要求在办公室中注明实际运行职能部门标识。
(7)为了公司健康发展、改善公司控制环境,公司正在逐步规范内部控制的执行,加强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的监管,使公司内部控制得到有效运行。
(8)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公司、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反映出的申请上报及审批流程不规范、未形成重要文档记录以及缺乏监控分析等问题,公司按上市公司要求及制度规定正在逐步完善和落实。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15年7月7日,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第5号)。海南证监局对本公司做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海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我局在对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存在管理和业务未分开的情形。你公司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的公章、部分凭证以及档案资料仍由实际控制人集中保管;同创嘉业的地产业务还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负责管理和运营;公司会议纪要显示,2014年3月21日,你公司总经理龚成辉主持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对你公司和海南银泉公司(与亚太实业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工作进行部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的规定,且未在2010年至2013年年报中披露。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0) 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与控股股东业务不独立、不分开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015年8月11日时任董事会向海南证监局报送并公告了《关于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该报告作出了如下陈述:
问题一: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的公章、部分凭证以及档案资料仍由实际控制人集中保管。
整改措施:在收到海南证监局《决定书》之前,公司就已经对此问题进行了彻底整改,在收回同创嘉业的公章由公司办公室集中保管的同时,将同创嘉业因没有专人、专地而委托公司大股东保管的部分财务凭证以及档案资料全部取回,开辟出专门地方并指派专人进行保管,以确保公司财务资料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问题二:同创嘉业的地产业务还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负责管理和运营,与控股股东业务不独立、不分开。
针对这个问题,公司征求了瑞华会计事务所内控审计部门的意见,对公司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统一做了梳理并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组织结构没有有效运行
问题描述:
在公司内控设计中,根据公司实际管理的需求,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根据各自职权划分,分管以下职能部分:战略投资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部、综合办公室、研发部、营销部、供应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和证券部。但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研发部等部门没有设置具体工作岗位和人员。在公司办公场所内也没有明确的部门的标识。
整改措施:
(1)明确各部门的岗位及人员安排;提供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2)总部实际运行的职能部门,应该在办公室中明确标识;
2、公司业务不独立。
问题描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关键业务环节—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均由公司大股东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亚太”)组织实施。同创嘉业在永登的玫瑰花园项目管理人员大部分为大股东兰州亚太所派遣的,实质整个工程项目由大股东进行管理,同时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也由大股东负责完成,决算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均由兰州亚太签字确认。
整改措施: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部门或机构及人员配置与大股东兰州亚太严格分离,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2)同创嘉业工程项目管理完全由公司独立运作,大股东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由公司或者同创嘉业组织完成,决算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应由除兰州亚太外的第三方签字确认。
3、公司没有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执行内部监督程序。
问题描述:
公司目前在组织架构中设置了内审部,但实际运行中,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整改措施:
(1)设置内审部门,配备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2)明确内审部门的职责,即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配合审计委员会完成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督及评价的具体工作。
4、公司没有执行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没有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没有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问题描述:
公司目前由于没有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监督及内控自我评价的具体工作并没有开展。
整改措施:
(1)审计委员会应该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职责。
(2)内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编写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领导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督促内部控制部门的缺陷整改。
(3)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应该有完整的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内控缺陷及整改报告,并由董事会出具正式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5、公司没有明确的风险评估程序
问题描述:
公司目前没有成文的较为明确的风险评估程序。
整改措施:
公司将制定系统的目标设定、信息收集、风险因素考虑、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的程序。上述问题因涉及到公司对内控体系的整改以及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运行环境的彻底整改,公司预计将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问题三:本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对本公司和海南银泉公司(与亚太实业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工作进行部署。
整改措施:因公司注册地在海南,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海南银泉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南也有地产业务,在公司总经理到海南布置工作时,受实际控制人委托顺便对其控制的海南地区业务进行了工作布置。除了上述行为,公司与海南银泉贸易有限公司在资产、财务,机构、业务都有完整的独立性,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分开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遂于2013年下半年专门做了安排,海南地区的业务已交由其控制的兰州万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本公司领导没有再对其做过工作布署及安排。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对此次现场检查整改的意见:海南证监局本次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公司将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在海南证监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和规范运作,同时加强公司董、监事及各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司的管理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但截至本报告日,上述存在的问题中除“问题三:本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对本公司和海南银泉公司(与亚太实业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工作进行部署”已整改完毕外,其他问题仍正在逐步整改中。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审核意 见
我们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独立意见的议案》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本次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我们同意《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刘钊、方文彬、马建兵、张业、王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独立董事自2015年12月31日任职以来,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勤勉履职,了解公司治理及内控情况。公司自2015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此内控报告对2015年公司内控缺陷认定不足,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内控整改情况,故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以上表决意见。
独立董事:方文彬、马建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独立意见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2、董事会关于该追溯重述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3、本次追溯重述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时提醒公司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项发生。
鉴此,我们同意《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议案》。
独立董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高中岷先生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
2、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高中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鉴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独立董事:刘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