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至2016年4月21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英威腾大厦公司五楼北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1,858,2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949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1,829,6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945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200,38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16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宋幸幸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857,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857,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857,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857,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85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5,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宋幸幸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信达关于英威腾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