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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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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25版)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36,595.552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林复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自2001年9月起任南京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兼任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南京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处长,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昇荣先生,执行董事、行长。

 自2013年6月起任南京银行行长、执行董事。曾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党委委员 ,南京市金融办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

 朱群力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自2013年11月起任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南京银行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南京银行发展规划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自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以来,本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截至2016年1季度末,全行资产托管产品组合1200余只,合作客户200余家,资产托管规模超过11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募基金托管方面目前已上线产品有7支,其中货币型基金1支,混合型基金2支,债券型基金4支,托管规模合计超过180亿元。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运营部、市场拓展部、内控稽核部和研究开发部四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32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22人,市场营销 8人。相较同期获批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人力资源配备较强。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管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EJB技术的B/S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全国),96400(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2) 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吴群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联系电话:0733-32981099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鲍泽飞

 经办律师:闵齐双、鲍泽飞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单峰、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6日证监许可[2016] 67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6个月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8%)=9,920.63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20.63+5.20)/1.00=9,925.8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25.83 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下转A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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