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73 股票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6-030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于 2016年 4月12日发出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 4月15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 4月14日——2016年 4 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月15日上午 9:30 至 11:30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4月14日 15:00 至 2016年4月15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701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刚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30617398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33.22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04777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19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9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9621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03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9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5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6%。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6%。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6%。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6%。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6%。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76%。
(七)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为非表决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王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平阳路2号赛格商务楼5层A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126.com
网址:http://www.hengyilaw.cn
关 于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翟颖、王莹律师出席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年3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6年4月15日下午2:3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路5 号 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701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刚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477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9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396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5 %。参会股东均为2016年4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六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 《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7 %;反对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弃权 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013%。
2.2 《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7 %;反对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弃权 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013%。
2.3 《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7 %;反对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弃权 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013%。
2.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7 %;反对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弃权 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013%。
2.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7 %;反对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弃权 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013%。
2.6《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6156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7 %;反对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弃权 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013%。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翟 颖 王 莹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