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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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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6—33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2∶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2016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5:00至2016年4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6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冬雷先生因出差无法主持会议,由副董事长李华亭先生主持。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2,91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20.976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2,35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20.936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0.0403%。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0.0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0.0403%。

 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5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80%;反对5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49%;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反对5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3009%;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6991%。

 2、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5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80%;反对56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20%;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反对56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弃权0股。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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