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2015年度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未达标,对应的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锁条件,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36万股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本次拟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36万股。
因公司2015年6月19日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07,308,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元(含税),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上述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调整为2.255元/股。
《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同日公告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79.36万股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0,713.2万股减至30,633.84万股,注册资本将由30,713.2万元减至30,633.84万元。
由于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