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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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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6-017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结束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二级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38,732,054元货款及其利息

 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机”)与被告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西公司”)、被告呼伦贝尔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容详见2015年12月4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15-053号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于2016年3月2日开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呼市中院下达了(2015) 呼商初字第00002 号《民事调解书》。

 经呼市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呼盛公司支付郑州煤机货款共计38,732,054元,具体支付期间如下: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每月28日前支付1,600,000元;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每月28日前支付3,000,000元;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每月28日前支付1,600,000元;2017年8月28日前支付1,732,054元。

 二、如呼盛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每期款项,则自愿另行给付郑州煤机违约金1,300,000元;

 三、呼盛公司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款项,郑州煤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剩余货款及1,300,000元违约金;

 四、蒙西公司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各方当事人均自愿放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诉讼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785.93元减半收取为120,392.96元,由原告郑州煤机负担,退回原告郑州煤机120,392.97元。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呼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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