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情况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铝业公司”)诉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铝锭预付款采购协议》欠款纠纷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71号),要求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西飞铝业公司返还 1.26 亿元及相应利息。(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09 年9月25日、2010年7月23日、2010年8月6日、2011年4月29日、2011 年8月26日、 2011年12月27日、2012年3月17日、2013年1月5日、2014年9月2日、2014年10月17日和2015年4月2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判决执行进展情况
由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欠款返还义务,西飞铝业公司于2012年1月6日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12年3月15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
2015年12月17日,西飞铝业公司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唯美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陕西唯美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的执行和解款100,500,000元。(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6年4月5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晋执字第1-9号],裁定如下:
(一)解除我院对被执行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9.11%股权,即61621064股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结案。
三、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西飞铝业公司已在2015年度确认上述利得。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晋执字第1-9号]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