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专区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要点相关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5日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4日-2016年4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4日15:00至2016年4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刊登在2016年3月1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5人,代表股份165,460,874股,占公司总股本260,300,000股的63.5655%。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64,879,120股,占公司总股本260,300,000股的63.34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81,754股,占公司总股本260,300,000股的0.223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135,034股,占公司总股本260,300,000股的0.82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郑婷婷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截至2015年12月31日)》;
表决结果:
同意29,794,67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32,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因关联股东阮鸿献拟参与认购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股东阮鸿献及其配偶刘琼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94,67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32,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70%;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因关联股东阮鸿献拟参与认购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股东阮鸿献及其配偶刘琼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调整稿)中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94,17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2,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32,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因关联股东阮鸿献拟参与认购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股东阮鸿献及其配偶刘琼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94,17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2,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32,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因关联股东阮鸿献拟参与认购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股东阮鸿献及其配偶刘琼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