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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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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6-017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3、风险提示:

 (1)本次民事判决为一审判决,依据判决书,如果本案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鉴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部分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本次民事判决书的送达也会存在因部分被告无法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可能性。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日期为60天,只有在全部被告送达完毕且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本民事判决书才能生效。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初字第4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告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做出民事判决,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虹,董事长。

 被告: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一号燕翔大厦252室。

 法定代表人:赵赵,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宁阳县罡城镇项目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宋少芹,董事长。

 被告: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2号万寿宾馆B座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执行董事。

 被告:褚志邦,男,汉族。

 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娄烦镇北大街46号。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15年6月9日,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部分发行对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在证券交易市场购回应赠送股份不足部分及股份被质押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同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已于当日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

 2015年7月21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首批股份赠与已经实施完成,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无法联系,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的6,328,916股股份,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1,557,017股股份无法赠与给具有受偿权股东,同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褚志邦持有的股份已被质押,其应赠与给具有受偿权股东的1,697,522 股股份也无法实施赠与。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赠与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

 为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具有受偿权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加快剩余股份的赠与进度,公司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首批股份赠与完成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了《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在2015年6月9日的诉讼案中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以上公告内容请参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地矿”股份2,094,186股,由原告代为赠与;

 (二)被告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5,065,503.67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地矿”股份23,945,190股,由原告代为赠与;

 (四)被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57,919,663.52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

 (五)被告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地矿”股份8,512,386股,由原告代为赠与;

 (六)被告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20,590,122.1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之日);

 (七)被告褚志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地矿”股份1,697,522股,由原告代为赠与;

 (八)驳回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954元,由被告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1,205元、被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56,680元、被告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1,124元、褚志邦负担81,945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初字第48号)。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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