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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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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698万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3月28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目录》、《民事裁定书》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或“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字第841号)】,并将于2016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同时,因高尔夫俱乐部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6)浙0482民初841号)】,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目前暂不清楚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章人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3698万元(20万元×184.90亩);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年9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被告与九龙山管委会联合开发九龙山事项作出各项约定。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开发公司。根据该协议,被告公司为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高的补偿回报,被告引进原告等单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游艇公司”)、案外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置业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确认:鉴于原告、游艇公司和游艇湾置业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原告游艇公司、游艇湾置业公司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在九龙山山脉的北面,高尔夫公司投入大额资金建设球场、景观河道绿化等,维持日常经营。上述补助,在政府回收重挂该土地时确认。

 2013年11月25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乍浦九龙山小黄山西侧、老沪杭公路南侧两地块,两地块合计123264.4平方米,约为184.90亩。该两块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北面,且原土地使用权均系被告享有。2013年12月25日,上述两地块均顺利成交,由案外人浙江平湖九龙山亲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摘牌取得。后该公司与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且于2014年5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上述两地块的土地出让顺利完成。

 综上原告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补助的付款条件已具备,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3698万元(20万元×184.90亩)。但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案涉及2012年4月26日签署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公告了开发公司已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高尔夫俱乐部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司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公司与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高尔夫俱乐部签署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两份起诉状,分别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五项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1号】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2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公司向静安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静安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7);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静安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4);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即(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0)。

 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02民辖终195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案件将继续在静安法院进行审理。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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