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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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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编号:2016-025
债券代码:112240 债券简称:15华联债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6年3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联债”持有人。凡在2016年3月3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3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1日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华联债(112240)。

 3、发行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5年固定不变,为7.5%。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起息日:2015年4月1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4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出具的《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情况: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5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5%。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7.5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31日

 2、本次除息日:2016年4月1日

 3、本次付息日:2016年4月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联债”持有人。凡在2016年3月3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3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

 联系电话:010-80559199

 传 真:010-80559190

 联系人:杭冠宇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10-57631040

 传 真:010-88092060

 联系人:陈盛军、徐思远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戴文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 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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