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控股”)发来的通知, 2016 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港航控股通过二级市场投入人民币30,007,979.17元,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1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港航控股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基于对海峡股份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公司控股股东港航控股计划自海峡股份股票复牌之日(2015年1月7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15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港航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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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港航控股通过二级市场投入人民币30,007,979.17元,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1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218,826,101股,增持后占公司总股本的51.38%。
三、其他说明
1、港航控股承诺在增持期间、增持完毕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就此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出具了《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港航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港航控股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已按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