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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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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股票代码:60067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一西路778号2幢3020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一西路778号2幢3020号

 权益变动性质:权益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目药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目药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赵锐勇目前持有长城集团66.67%的股权,系长城集团的控股股东。赵锐勇、赵非凡父子合计持有长城集团100%股权,为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

 赵锐勇,男,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国家一级作家。曾任诸暨电视台台长,《东海》杂志社社长、总编,《少儿故事报》报社社长、总编,浙江影视创作所所长。现为中国电视家协会理事,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浙江省电视家协会副主席,浙江省作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现任长城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长城动漫董事长、天目药业董事长、青苹果网络董事长、石家庄新长城执行董事、滁州创意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长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海泰城润投资执行董事、格沃陆鼎投资执行董事、创驰天空投资执行董事、长城基金有限合伙人、新长城基金有限合伙人。

 赵非凡,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曾任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电视剧制片人,长城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任青苹果网络董事,东阳长城董事长、总经理,新长城影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长城新媒体董事长,长城影视副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城集团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长城影视(股票代码:002071)183,097,482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4.85%;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赵锐勇先生合计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长城动漫(股票代码:000835)55,581,638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7.01%,合计控制长城动漫65,581,638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20.07%。

 除长城影视、长城动漫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6年1月6日,长城集团与平安创盈4号唯一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自合作协议签署日开始,在标的股份过户到长城集团名下之前,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在决定天目药业经营管理等事项时,晁毓星将根据长城集团下达的指令行使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所享有的标的股份投票权;考虑到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16年9月16日到期,且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日。待标的股份具备转让条件后,晁毓星将及时按照长城集团的指令向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书面指令,并尽最大努力配合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与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玖仟万(RMB90,000,000)),因此长城集团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在天目药业拥有的权益数量增加9,567,950股。

 后续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短期内无法完成,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协议》,2016年3月21日,长城集团与晁毓星签署了《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书》。

 长城集团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和发展趋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拟通过参与天目药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资金方式认购天目药业26,966,292股股份之外,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若今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目药业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6,971,0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5%,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公司9,567,950股股份,长城集团合计拥有天目药业36,538,970股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44%。

 本次权益变动后,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6,971,0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5%。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16年3月21日,长城集团与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书》,将长城集团与晁毓星于2016年1月6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予以终止,长城集团不再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天目药业9,567,950股股份。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16年1月6日,长城集团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2,041,0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8%,买入价格区间为每股31.17元-32.98元。

 2016年1月7日,长城集团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2,309,600股,占天目药业总股本的1.90%,本次增持最高价格为36.28元/股,最低价格为35.10元/股,平均价格为36.07元/股。

 2016年1月11日,长城集团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2,200,000股股份,占天目药业总股本的1.81%,本次增持最高价格为39.71元/股,最低价格为32.49元/股,平均价格为36.35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长城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天目药业股票的情况。

 二、长城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长城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天目药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长城集团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长城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书》。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所在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锐勇

 2016年 月 日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锐勇

 2016年 月 日

 ■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签署日期:2016年3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包括曾用名):晁毓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5222211988****0038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共青路108号附7号

 通信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共青路108号附7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无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自身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晁毓星先生通过“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天目药业956,7950股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7.8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6年3月21日,晁毓星与长城集团与签订《<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终止2016年1月6日签署的《合作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原《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据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原依据《合作协议》向长城集团转让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投票权由于《合作协议》终止,而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享有,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目药业的权益增加。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无重大交易行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也无其他安排。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晁毓星

 签署日期:2016年3月21日

 ■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天目药业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晁毓星

 签署日期:2016年3月21日

 ■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6-04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披露重大事项,该事项有可能导致本次重组方案终止,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3月23日起停牌, 待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复牌。

 公司承诺:将尽快确定核实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1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减少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变动属于权益减少,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2016年3月2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书面通知,长城集团于2016年1月6日与平安创盈4号唯一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自合作协议签署日开始,在标的股份过户到长城集团名下之前,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在决定天目药业经营管理等事项时,晁毓星将根据长城集团下达的指令行使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所享有的标的股份投票权;考虑到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16年9月16日到期,且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日。待标的股份具备转让条件后,晁毓星将及时按照长城集团的指令向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书面指令,并尽最大努力配合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与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玖仟万元(RMB90,000,000)),因此长城集团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在天目药业拥有的权益数量增加9,567,950股。

 后续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短期内无法完成,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协议》,2016年3月21日,长城集团与晁毓星签署了《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长城集团持有天目药业26,971,0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5%,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公司9,567,950股股份,合计拥有公司36,538,970股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44%。本次权益变动后,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天目药业26,971,0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5%,长城集团不再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天目药业9,567,950股股份。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行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就股东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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