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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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不包括本公司股东Summit Idea Limited(冠意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292,579,000股H股股份。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述股份因全部质押,于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孙德顺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长常振明先生、董事朱小黄先生、董事李庆萍女士、董事李哲平先生、董事袁明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本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4人,监事舒扬先生、监事王秀红女士、监事贾祥森先生、监事马海清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孙德顺先生,副行长朱加麟先生,董事会秘书王康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陈丽华女士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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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何操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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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黄芳女士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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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股东提名选举万里明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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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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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律师、傅卓婷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