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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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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3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投融资建设合同,总投资约24.36亿元 。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建设期36个月;回购期36个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已中标武汉江汉四桥拓宽工程(京汉大道-琴台大道),该项目由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投集团”)委托其下公司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招标,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2)。

 近日,湖北路桥与武汉城投集团签订了《江汉四桥拓宽(京汉大道-琴台大道)改造工程BT投融资建设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约24.36亿元;湖北路桥作为投融资建设单位,在武汉市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移交,并按合同约定收取项目回购价款;由武汉城投集团委托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理项目建设管理。

 一、合同标的和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的情况

 1、工程名称:江汉四桥拓宽(京汉大道-琴台大道)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武汉。

 3、工程规模:项目总投资预计24.36亿元。

 4、工程内容:项目起于汉阳岸梅子山通道,止于京汉大道,全长1865米,将采用“主线高架+地面辅道”方式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配套工程。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汉阳区晴川街解放一村8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发

 注册资金:39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4年1月13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机械批发零售;燃气热力设备及用具销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环保设备、机械设备销售;物业管理;停车服务;城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湖北路桥与武汉城投集团未构成关联关系。

 (2)武汉城投集团业务发展情况:武汉城投集团是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和市政府城建投融资运作平台,主要承担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投资和建设任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营运及开发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业务覆盖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新区开发、火车站市政配套、支铁建设、信息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属公房管理、城市路桥收费和房地产经营开发等。成立至今,武汉城投集团抢抓“中部崛起”和“两型社会”建设的历史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

 (3)武汉城投集团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武汉城投集团总资产21,462,406.65万元,净资产5,725,984.38万元,2014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008,223.23万元,净利润108,720.57万元。

 (4)武汉城投集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湖北路桥发生业务往来。

 2、湖北路桥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

 注册资金:15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物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建筑材料、公路辅助材料、金属材料、服装加工、销售、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工程、公共广场工程、各类排水管道工程;对外实业投资;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设备租赁、维修及安装。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2)湖北路桥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湖北路桥总资产988,427.5万元,净资产193,130.41万元,2014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645,224.24万元,净利润19,116.16万元。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甲方:武汉城投集团;乙方:湖北路桥。

 2、项目总投资:约24.36亿元。

 3、回购款的支付:甲方按3期向项目公司或乙方支付回购款。自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次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后第12个月末支付本项目BT合同总价款的三分之一,竣工验收后第24个月末支付本项目BT合同总价款的三分之一,竣工验收第36个月末支付本项目BT合同总价款的三分之一。

 4、合同履行地点:武汉。

 5、合同期限:建设期36个月,指开工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回购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至甲方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最后一期回购款之日止的期间。

 6、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支付回购款的,每延误一日,以未支付回购款为基数,从延期之日起,除向项目公司支付延期回购款及产生的利息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向项目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产生的违约金。

 ②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承担项目工程费用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期不计取财务费用。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且在限期内未能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争议解决: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一致,则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五、备查文件

 1、《江汉四桥拓宽(京汉大道-琴台大道)改造工程BT投融资建设合同》;

 2、武汉城投集团、湖北路桥2014年度财务报表;

 3、武汉城投集团、湖北路桥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3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

 脱硫系统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与关联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8,200万元。详见2015年12月2日、2015年12月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7)、《关于全资子以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0)、《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5-082)。

 近日,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关联方旭日环保正式签署了《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合同》,合同总金额8,199.50万元,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发包方: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承包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工程。

 4、合同总金额:8,199.50万元。

 5、合同主体内容为:

 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总承包范围为:脱硫系统建设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包括地勘、地基处理施工)、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按技术协议要求提供)、运输、保管、保险、调试、指导监督、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培训、设计联络、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后服务等。

 6、支付方式:

 (1)履约保函: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由承包方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有效期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履约保函待发包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退还。

 (2)合同设备款(3:5:1:1):合同生效后,承包方提供设备订货合同给发包方,经发包方审核通过后,发包方一周内支付该批次设备款的30%作为设备预付款。承包方按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将整套设备验收资料及发票提供给发包方。发包方验明无误后 1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 50%。脱硫系统改造完毕进行整套试验运行通过验收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10%。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3)建筑、安装工程款(1:7:1: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发包方审核确认,发包方根据确认的当月工程量款项的70%支付给承包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 10%,剩余的10%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旭日环保。

 (4)技术服务费(1:8: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技术服务费的10%作为预付款。在承包方完成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后,发包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80%,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配合现场施工安装的设计变更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性能试验合格后并提交经发包方审核后的竣工图图纸后,发包方将 10%余款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5)调试费(1:8: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调试费的10%作为预付款。脱硫系统性能验收试验合格,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调试费的80%。合同调试费的10%作为质保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发包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发包方将 10%质保金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7、主要违约条款:

 (1)质量不达标:按合同规定的FGD入口设计煤质烟气参数条件下,FGD出口SO2浓度大于30mg/NM3,发包方将拒绝接受 FGD装置,即承包方根据合同中指定的相同货币退回发包方脱硫装置的设备价格,并承担发生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和保险费、检查费、储存和装卸费。

 (2)工期延误:如果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 1周承包方将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建设期延误最多一个半月,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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