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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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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6-00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或“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召开五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4月12日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长春燃气于2012年3月27日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4月12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决议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2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7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790万股新股。

 4、公司于2013年3月起实施完成了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方案,实际发行新股6,81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于2013年3月18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461,519,808股增加至529,619,808股。控股股东认购3,360万股新股限售期至2016年3月18日,其他认购对象所购3,450万股新股限售期至2014年3月18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原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持的股份)也不转让或上市交易。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在非公开发行中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个,为法人股东。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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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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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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