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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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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6-016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下属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01民初126号】、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案被告。

 开庭时间:2016年4月26日13∶30

 近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01民初126号】、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下称:南商行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人姓名:标准成都分公司

 被传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6年4月26日13∶30

 应到处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5法庭

 二、起诉书主要内容

 南商行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15-042号公告)。

 三、《追加被告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南商行双流支行

 被申请人: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标准成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号】。因本案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2015年12月14日

 四、该诉讼其他有关情况

 (一)标准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将在南商行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商行双流支行为期3个月的23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22日和2015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14号、2015-030号和2015-036公告)。

 (二)2015年12月1日,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号】及南商行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以标准成都分公司为被告2起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该案件应于2015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42号公告)。

 (三)2015年12月10日,标准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书》,要求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口头通知标准成都分公司2015年12月15日暂不开庭(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43公告)。

 (四)2015年12月22日,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管初字第188号】和《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1号】。裁定如下:

 1、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冻结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管初字第188号】和《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1号】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45号公告)。

 (五)2016年1月28日,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01民初126号】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下称:南商行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3月3日09∶30开庭审理该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6-004号公告)。

 (六)标准成都分公司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通知,原定于2016年3月3日9时30分开庭的(2016)川01民初12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因送达原因延期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6-014号公告)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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