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6月1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126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126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并于2015年9月25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由于公司拟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公司于2015年10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并于2015年11月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51261号)。@ 由于公司的发展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经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各方的审慎分析论证,鉴于拟对该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公司决定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已于2016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该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第[2016]21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特此公告。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4日